五、建立国营经济和新的经济秩序

发布时间:2017-06-30

  没收官僚资本与组建国营经济
  随着新的国家政权的建立,迅速组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使之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转变到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重要步骤和关键所在。新中国国营经济的建立,主要是从接管城市过程中没收官僚资本企业入手的。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是建立国营经济的最重要的物质前提,并构成国营经济的主体部分(原来解放区为数不多的公营经济也是其中一部分)。根据官僚资本企业的经济属性,党在总结东北、华北接管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对官僚资本企业采取与对待旧政权不同的办法,即不打碎它们的机构,而是保持其原来的组织机构和生产系统,“原职、原薪、原制度”不变,先完整地接收下来,实行监督生产,然后逐步进行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把官僚资本企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
  根据上述方针,人民解放军每解放一座城市,即由军管会派出代表,按照官僚资本企业原属系统,自上而下,原封不动,整套接收。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除个别反动破坏分子以外,一律按原薪原职留用,让他们继续履行生产经营管理职责。在接收过程中,党和政府着重强调:对接收的企业,只有机器照常运转,人员照常工作,生产正常进行,才算真正完成接收任务,才有可能开始必要的改革和建设工作。这一套符合企业生产规律的接管方针和接收办法,有效地避免了新旧交替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和混乱,保证了接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企业内部的稳定,促进了生产的尽快恢复,一大批来自解放区和人民解放军的干部,逐步学习和掌握了过去不熟悉的组织和管理工业生产的本领。
  在党的正确方针指导下,没收官僚资本企业的工作进行得有条不紊。在新解放的城市,一般两三个月内即完成接收工作,将原企业转变为全民所有的国营企业,绝大多数企业很快就恢复了生产。收归国家所有的官僚资本企业,属于金融系统的,有原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及各省地方银行,共计2400多家银行(不涉及其中少量民族资本股份);属于工矿系统的,有控制着全国资源和重工业生产的前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垄断全国纺织业的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兵工、军事后勤、政府系统的官办企业,国民党的“党营”企业等,合计2858个工矿企业,职工总数为129万人,其中产业工人75万人。此外,还有交通运输、招商局系统所属企业和十多家垄断性的大型内外贸易公司。1951年初,根据政务院颁布的《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又在全国范围内对隐藏在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官僚资本股份进行了清理。至此,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国营经济的工作全部完成。
  根据1953年全国清产核资委员会统计的数字,截至1952年,全国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240.6亿元人民币,其中大部分为没收官僚资本企业的资产(不包括其土地价值在内),除去已用年限基本折旧后净值为167.1亿元人民币[1]。这一巨大价值的财富收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构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国营经济物质技术基础的最主要部分。
  没收官僚资本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没收官僚资本具有两重性。就没收与帝国主义相联系的买办资本而言属于民主革命性质,就没收大资本而言具有社会主义革命性质。
  由于官僚资本在旧中国控制了全国的经济命脉,它一经收归人民共和国所有,国营经济便由此掌握了国民经济中大部分社会化的生产力。1949年的国营工业(包括合作社工业),固定资产占全部工业(包括工场手工业)固定资产的80.7%;拥有全国电力产量的58%、原煤产量的68%、生铁产量的92%、钢产量的97%、机器及机器零件生产的48%,棉纱的49%;还掌握了全国的铁路和其他大部分近代化交通运输事业,以及大部分银行业务和对外贸易。国民经济中凡关系全国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计民生的部分,已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基本掌握在国家手里。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作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技术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为国家调节各种私有制经济成分,组织恢复生产事业提供了有力的物质手段,并决定着全社会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依靠工人阶级恢复生产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早在进城之初,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就鲜明地提出:在城市工作中,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并把恢复和发展国营工业的生产放在第一位。新中国成立前后,新解放城市的工厂机器设备大都遭到严重破坏,许多矿山变成废墟,工矿企业基本处于人员离散、生产瘫痪状态。在这种困难形势下,党和人民政府牢牢把握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紧紧围绕恢复和发展生产事业的中心任务,领导开展了工业生产的恢复工作。
  全国最早全部解放的东北地区,从1949年春起,在各厂矿形成恢复生产的热潮。工人群众以高涨的劳动热情和主人翁责任感,不计工时,不计报酬,献交器材,投入到抢修设备、修复厂矿的火热斗争中,沉寂多时的工厂矿山又响起机器的轰鸣声。收归国有的大型企业鞍山钢铁厂,率先在所属29个厂矿发起恢复生产和立功运动,职工们纷纷赶回工厂,尽管没有工资,每人只发给少量口粮,干部、共产党员和工人群众、技术人员同心同德,不分昼夜地努力奋战,大大加快了厂矿设备修复的进度。仅两三个月,中板厂、焊接钢管厂、第一初轧厂等主干厂相继修复,投入生产。6月初,鞍钢炼铁厂二号高炉流出解放后的第一炉铁水。
  各大城市解放后,随着有条不紊地接收官僚资本企业,建立国营企业,很快恢复了正常生产。如天津市原中纺系统所属七个纺纱厂在接收后的第二天,就有90%以上的职工到厂报到,即恢复开工生产。天津被服厂在接收后的15天内,完成了几十万条军裤的生产,及时支援了解放大军南下作战。北京石景山钢铁厂等国营企业的职工,在党组织的动员下,克服重重困难,不到半年时间就恢复了生产,并创造了历史上最好的生产成绩。在中国最大的工商业城市上海,中纺公司各厂在解放后三天内全部复工,市内公共汽车大部分恢复行驶,水电燃气供应和市内电话一直没有中断。江南造船所被炸毁的三座船坞,工人和技术人员只用一个星期就修好其中的陆上设备,一个半月即把船坞全部修复。因多处毁坏而中断的沪宁线,也在铁路职工的奋力抢修下迅速恢复通车。
  新中国成立后,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不仅国营企业的工人由于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占有者的统一,开始成为企业的主人,而且私营企业的工人作为整个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和已归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之一,也大大提高了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为了更好地发挥广大职工在企业中当家作主的作用,1950年2月,中财委发出指示,指出当前的中心任务是恢复和发展生产,为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在国营工矿企业中,对原来官僚资本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各种不合理的制度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实行工厂民主管理。根据这个指示,国营工矿企业经过开展生产上的民主改革,相继建立起有厂长、总工程师等生产负责人和同等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的工厂管理委员会,使广大职工通过自己的代表,参加对厂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并参与生产管理。同时,各工矿企业还通过民主选举,建立职工代表会议,听取工厂管委会的报告,检查工厂经营管理情况和领导作风,并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这些改革,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在企业中得到确立,有力地调动了广大工人恢复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95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公布施行的重要法律之一。《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自己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2]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有关劳动法令条例,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雇用工人、职员或拟解雇人员,如有违反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情事时,工会基层委员会有权提出抗议,并在形成争议时按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处理。《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中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为建设新中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后,党和各级政府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各地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大部分私营企业,包括商店、机关、学校等,陆续建立和健全了基层工会组织。同时,开始组建铁路、煤炭、机械、纺织等各种全国性的产业工会。在工业生产的恢复中,全国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和各级工会组织对企业行政部门或资方执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法令条例的情况实行严格监督,切实保护职工群众的利益,同时,还为改善工人物质文化生活做了大量建设性工作;另一方面,对职工进行维护政府法令、执行政府政策、遵守劳动纪律等教育,通过组织生产竞赛、增产节约运动,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
  由于正确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工业生产的恢复在短期内取得引人瞩目的成绩。1950年全国工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长36.4%。新中国工业生产的恢复证明,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中国工人阶级,是恢复和发展生产事业的主力军,完全能够担负起建设新中国的领导责任。
  统一全国的财政经济工作
  打击不法投机资本,只解决了解放之初城市物价波动中一方面的问题,而要从根本上稳定物价,还需要做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和市场物资供求平衡。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十分困难。国民党政府的反动统治使财政金融陷入崩溃局面。中央人民政府为维持解放全国大陆的后期作战,开支依然巨大。接管城市对国民党政权留下的旧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使全国军政公教人员达到785万[3],给中央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此外,为迅速恢复生产和交通运输,也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当时全国的财政工作仍处于分散状态,老解放区征收的公粮和各种税款,主要用于当地的支出,对上缴任务尚无明确的规定和办法。新解放地区大都还没有建立正规的税收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实际上担负着军事费用、恢复生产投资、赈灾救济等巨额支出,却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暂时只能靠大量发行货币弥补财政亏空。这是通货膨胀依然存在的深层原因。
  1950年1月,全国开始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加快了货币的回笼。同时,全国性的军事行动已接近尾声,使争取财政收支平衡具备了客观可能。2月13日至25日,中财委在北京召开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会议决定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管理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以实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物资供求平衡和金融物价稳定。3月3日,政务院作出《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主要内容是:统一全国财政收入,使国家收入的主要部分集中到中央,用于国家的必要开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使国家掌握的重要物资从分散状态集中起来,合理使用,以调剂余缺;统一全国现金管理,一切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者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资金的往来使用转账支票经人民银行结算。这个决定建构了以集中统一为基础的财经管理体制的雏形。
  中共中央就此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必须用一切办法保障这个决定的全部实施。
  中央的决定立即在全国各地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各级政府部门紧急行动起来,紧缩编制,清理仓库,加强税收,推销公债,节约开支;全国人民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踊跃缴纳公粮、税款和认购公债;各地隔日隔旬向中央报告各项主要税收或公粮征收入库数字,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在支出方面,严格统一全国编制和供给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实际收入情况,量入为出,尽可能权衡全局,支拨款项,以便集中必要的财力和物力解决当时最紧迫的问题。
  对于旧政权的军政公教人员,中央认为,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在政治上是十分必要的,在财政上虽然带来很大困难,也是可以解决的。但是,“包下来”不是原封不动,保持原职原薪不变,而是要向这些人员说明人民和政府的困难,适当降低待遇,同政府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一起,“饭匀着吃,房子挤着住”。对于裁减下来的人员,中央指示应举办训练班,学习期间发给折扣薪金维持家用,学习期满后经严格考核量才录用,或有步骤地给他们以谋生之路。这项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恢复的特殊政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紧缩行政开支的情况下,全国党政军机关的工作人员克勤克俭,努力工作,度过了一段艰苦的时光。
  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统一财经工作很快取得明显成效。从财政收支看,1950年第一、二季度,财政赤字曾占支出总数的43%和40%;实行财经统一后,第三、四季度即分别下降到9.8%和6.4%,全年收入65.2亿元,支出68.1亿元,财政收支当年便接近平衡。由于集中了财力,在可机动使用的资金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既保证了解放海南岛和舟山群岛战役的胜利,还抽出10亿多元资金,有重点地进行了水利、铁路工程建设及钢铁、煤炭等重工业生产的恢复。从物价水平来看,随着中央财政有了稳定的来源,货币发行减缓;实行现金管理、整顿税收和推销公债,也使市场上货币流通量减少,商品供应相对比较宽裕。在货币与物资相对平衡的基础上,物价开始趋于平稳。以1950年3月的全国批发物价总指数为100,4月降到75.1,5月再降到69.2。7月后,尽管受朝鲜战争影响,物价有所波动,但是到12月仍维持在85.4的水平,物价基本保持平稳并有回落。
  统一财经和稳定物价,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在财政经济战线上第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胜利。它从此结束了国民党统治时代长期的恶性通货膨胀和物价飞涨的局面,也结束了旧中国几十年财政收支严重不平衡的局面,为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创造了必要条件。毛泽东高度评价稳定物价斗争的意义,称其“不下于淮海战役”。国内外那些对共产党能否搞好经济持怀疑态度的人,也不能不表示赞佩,叹为“奇迹”。这证明中国共产党不仅在军事上、政治上是强有力的,在经济上也是完全有办法的。统一全国财经管理,对于集中财力、物力全面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起了重要作用,并由此开始逐渐形成以集中统一为基础的财经管理体制。
  注:
  [1]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自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以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的折合比率收回旧人民币。本书所用人民币单位一律为新币。
  [2]1950年8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明确指出“职员为工人阶级中的一部分”,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99页。
  [3]陈云:《关于统一国家财经工作的报告》(1950年3月1日),《陈云文集》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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